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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2)
www.110.com 2010-07-06 09:48

  二、审核程序

  (一)待遇审核股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江城社会工伤保险,按时登记工伤事故和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即时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江城区社会工伤保险的;

  2.未及时进行工伤事故登记的;

  3.超过工伤待遇申领期限的;

  4.擅自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待遇审核股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对符合条件的,待遇审核股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各项待遇。

  (五)单位或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待遇审核股领取《工伤待遇申请表》和长期待遇发放凭证。

  (六)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区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社保局提出复核。

  三、工伤待遇的发放程序

  (一)工伤待遇核定后,区社保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因工负伤者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医疗费、康复器具费以及因工死亡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医药费,一次性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因)因工致残人员的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失踪者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长期待遇,区社保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局发放。从待遇核定的第二个月起,领取人在每月15日后凭储蓄存折到指定银行或邮政局的储蓄所领取。

  (三)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供养直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一般每年7月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工伤长期待遇需要调整时,区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或生活补助费人员。应向区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提供生存证明的,区社保局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五)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15天内向区社保局报告,停发生活补助费。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

  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年岁且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

  3.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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