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颁布新工伤保险条例,但是今年提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意见中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中。
在提高了待遇的水平,把原来完全按本人的工资作为确定待遇的标准基础,修改为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就以全省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相应地提高了待遇水平。再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还有法律诉讼,现在把这样一个很长的救济链条缩短了,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使用救济渠道拖延对工伤职工的补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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