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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概念研究
www.110.com 2010-07-02 16:59

  内容提要:的概念,虽然大家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却也似是而非。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国内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在列举了学界的九个主要的观点的同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和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做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比较具有中国特殊的界定。

  关键词:集体合同 主体 内容

  集体合同的概念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应当是有共识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严格分析,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也还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大体有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参见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学教程》)。

  第二种观点:“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参见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

  第三种观点:“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参见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第四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参见1995年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种观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002年8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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