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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辞职可免违约金?
www.110.com 2010-07-05 16:16

  到公司上班,签订后,发现自己经常头痛恶心,并不适合这项工作。4月14日,家住潍城区于河街道的张先生诉苦,自己想与单位终止合同,不知是否要交纳?

  张先生于2009年2月12日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他在这家企业干的是体力活,上班一周后,发现越来越不适应这份工作。因为,他的身体平时不是很好,本想多干点体力活赚点钱补贴家用,上班一周后,身体比较乏力,经常头痛恶心,请一次假也非常麻烦,当天的工资就没了。他希望能和这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又不知道如此做是否还应该交纳违约金。

  对此,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分析,张先生可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缴纳违约金。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向员工提供过培训等之类的事情,则时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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