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来深打工的卢先生称其在罗湖区南洋大厦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由于梯子不稳,致其从2米多高处坠下,着地时左腰部与地面上的钢管剧烈碰撞致其左肾挫裂,被鉴定为。卢先生认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导致其遭受伤害,而其雇主和工程承包方均拒绝赔偿,于是卢先生将这两方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在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昨日,市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声称因工受伤致残索赔23万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7日16时,原告卢先生到深圳市人民医院称其12点钟摔倒,钢管戳中左腰区,左腰部撞伤。当天18时52分,经该院复诊检查,卢先生为左肾挫伤。在3月13日至23日的10天内,卢先生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并在14日实施“左肾探查+左挫裂肾切除术”,出院诊断为左肾挫裂伤。卢先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其伤残等级为八级。
对于为何会造成如此伤情,卢先生的解释是,事发当天他在罗湖区南洋大厦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现场四楼平台安装管道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梯子不稳定,致使其从2米多高处坠下,着地时左腰部与地面上的钢管剧烈碰撞导致受伤。他称,该工程是由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燃气工程公司)承包,并转包给夏先生,他是受夏先生雇佣。他受伤后,夏先生仅为他支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对于他的其他损失,夏先生和燃气工程公司则拒绝赔偿,于是卢先生将这两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方赔偿他包括、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5774元。
法院还查明,燃气工程公司确认其承包了涉案工程并转包给夏先生,但双方没有签订转包合同。夏先生主张其没有承包该工程,该工程由张某诚承包,夏也受张某诚的雇佣在该工程中工作,夏没有雇佣卢先生。卢先生及夏先生均确认,卢先生住院期间,夏先生垫付了卢的医疗费28000元,并支付卢8天的1200元。夏先生称,他是代雇主转交卢工资。卢先生确认自己受伤时,现场就卢先生一个人在工作,没有其他人看到。
一审法院认为,卢先生主张其在为雇主即被告夏先生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他受伤时没有任何目击者,仅凭他的陈述无法确定其受伤时的真实情况。卢先生无直接证据证明他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及他所主张的受伤原因等,所以,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因此驳回了卢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卢先生提起上诉。昨天,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在昨天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卢先生称,他是经一朋友介绍到工地,被夏先生雇佣在涉案工程做工。他中午受伤后,对带班的黄某元讲了此事,休息了近半个小时后,在当天下午一点左右从涉案工程附近坐车到医院治疗,所以能确定他是在工程做工中受伤的。而对于是否和夏先生是雇佣关系,卢先生称,夏先生到医院看他,称是代张某诚垫付医疗费等,但他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卢先生的代理人称,没有直接证明卢先生受伤过程,唯一的知情证人黄某元又不敢出庭作证,但可以确定此案是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导致遭受伤害的。
被上诉方夏先生并未到庭,由其律师代其参与法庭调查。该律师称,夏先生并未雇佣卢,而且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张某诚,夏先生并不是雇主,而且他既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也没有任何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该律师也称,对于卢先生在何处受伤、受伤原因是什么,现在还不能确定。
而另一被上诉方燃气工程公司则否认了一审的说法,称并没有将工程转包出去。对于法官问张某诚是否和燃气工程公司有关系等问题,燃气工程公司代理人称不清楚,需要回去了解后才知道。
昨天法庭调查进行近半个小时,法官宣布当天的法庭调查结束。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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