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01年7月某日晚上12时左右,刚由美国回沪探亲的孙女士乘坐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甲,途中,此出租车甲与该汽车公司另一出租汽车乙相撞,致使孙女士严重受伤。特别是孙女士的脸部受到重伤,其中牙齿脱落四颗,鼻子掉落一块肌肉,左半脸共缝了五十多针。2001年7月某日孙女士暂时出院,出院时脸上疤痕仍十分明显,医生建议孙女士休养两三个月后才能动手术继续治疗。为此,孙女士通过诉讼请求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
这一诉讼请求涉及相当多的问题,如孙女士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其整容手续可否在美国进行等等,但其中所涉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她该以哪个具体法律为依据、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来支持其主张。下面笔者根据几种不同法律的规定,分析其适用不同法律的优劣。
二、分析意见
1.根据性质的处理
孙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在无过错情况下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而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案件。这一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汽车公司,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撞的两辆出租车均属该汽车公司,无论过错归于哪一辆车的司机,其责任均应由汽车公司对受害人实际承担。在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时,对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后者是特别法,故在不与前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后者。为此,孙女士可以依据《办法》要求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伤残评定的用处是用以确定调解时间和赔偿额。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本案件中,孙女士脸部严重受伤,需要在几个月后才能动手术继续治疗,至治疗终结需较长一段时间,因而要尽早调解了结此事,应先申请伤残评定。
(2)关于赔偿数额
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决定其是否选择侵权为由提出赔偿的关键。《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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