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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3)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二、关于是否应当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对此,劳动仲裁委的处理意见和两级法院的意见不一致。笔者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更符合公平原则,理由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虽均未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范围,但条例和办法均属行政规章且所规定暂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范围仅包括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应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因此,对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不宜扩大到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也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事业单位为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故认定音乐学院无义务为操某补办养老保险或支付养老补偿金欠妥,也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因此,由于音乐学院因客观原因无法为操某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应按规定标准向操某支付养老保险金。

    三、关于失业保险问题。

    本案被告操某被辞退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且本案未涉及其失业保险问题。如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被辞退时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呢?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这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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