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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2)
www.110.com 2010-07-02 17:18

(四)劳动场所的生产性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对危险场所,特别是与铁路交叉的路口,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必须有可靠

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六)对有高温、低温、潮湿、噪声、放射性元素、静电等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试验、运输、贮藏、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劳动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安全处置的相应措施。

对废弃的或暂不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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