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其权利
“这几年,对未成年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一系列社会因素,”作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的佟丽华说道,“但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是预防其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这个理念必须被社会广泛接受。否则,永远不可能真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佟丽华认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常单纯地为预防而预防。“也就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必须转换观念。站在维护孩子权益、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做这项工作。这种观念的转化会让孩子过上更幸福的生活。”
那么该如何保障这些孩子健康地成长呢?还是要通过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必须树立正确理念。要为流浪儿童解决生存和教育问题;要为全社会的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避免其受到暴力、色情文化的影响。这是整个立法中要具备的保护理念。”
在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中,突出的六点变化,恰好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意识:学校应该配备法制校长和心理教师;学生受处分前可以申辩。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民政部门最终承担监护责任;严格防范未成年人网络迷失;要区分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不同对待;未成年人状告家长可申请法律援助。
佟丽华认为新“条例”的重要意义远不止于此。首要的一点,在新“条例”的原则部分有三条鲜明地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即平等的原则、参与的原则以及最大利益的原则。“这是将公约的规定直接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成功尝试。”
以前谈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在起作用。“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公共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佟丽华说,“《儿童权利公约》最大的成就不仅是明确了儿童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最主要的是把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儿童的关注由道德行为演变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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