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09
【实施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规定》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
【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8号 1994-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4年12月9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1994]498号 1994-12-09)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 上一篇: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问答
- 下一篇: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政责任
相关文章
-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
-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
- ·进一步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什么是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 ·劳动法规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
-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
-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劳动部关于颁发《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通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 ·劳动部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