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参加失业保险,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而失去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当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再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统筹,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二)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法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后,应优先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
- 上一篇:劳动者能享受什么社会保险?
- 下一篇:断保职工接续劳动保险关系有关政策
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参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鼓励和推动我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