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规章。
养老年金——
明确投保人权益归属
《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据了解,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控制投资选择——
保险公司不得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分期给付——
鼓励终身年金式产品研发
《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养老年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鼓励分期给付,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防范营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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