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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大汇总
www.110.com 2010-07-05 14:09

  2010年全国转移新政策大汇总:以下是全国各省市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执行办法和意见: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政策发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江苏:养老保险异地转接何处申领不再扯皮

  我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城市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政策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河南启动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接有年龄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无论是跨省转入、转出就业,或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就业,只要参保者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政策发布: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7月1日起医保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

  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关系将打破流动壁垒,实现异地无障碍转移接续。这是记者从7日召开的2010年广东省医疗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广东同时将在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中山等5个地市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跨市就医试点。政策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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