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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在家休假合同期内被辞退
www.110.com 2010-08-24 14:47

  流产在家合同期内被辞退

  一女促销员因为怀孕、流产等原因而在家休息后回去上班两个月,单位却在合同期内将其辞退,理由是她不服从工作调动,于是她将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等计1万多元,但最后却接受了对方给付1千多元的调解。如此折腾又是为哪般?

  怀孕流产后上班单位将她辞退

  黄小姐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设在海口市海秀路的海南第一百货商场的一手表专柜当促销营业员,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03年9月1日,公司才与黄小姐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聘用她为该专柜的营业员,负责商品的零售业务,合同期限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0日止。

  2003年9月26日,刚结婚不久的黄小姐在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她在海口市琼山人民医院检查时得知有怀孕的先兆流产现象,便电话向公司的海南负责人林某以其需保胎不能上班为由口头要求请假。她最终还是在文昌市锦山华侨医院流产了,同年10月16日,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黄小姐是自然流产,建议休息两周。之后她一直在家休息未上班。直到11月1日,她才开始回单位上班,但没有补办请假手续。2004年1月14日该公司通过传真形式给第一百货商场化妆部《辞退通知》一份称:黄小姐由于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仍滞留在柜台,已严重影响我公司和商场的形象及正常运作,并且之前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现已被我公司辞退。黄小姐气愤不已当即就离开了商场。

  状告东家:

  凭什么将我辞退?

  黄小姐认为,自己从怀孕后被确认有先兆流产现象起,到最后流产,以及后来回单位上班,整个过程都一直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自己没有违反单位规定,11月1日上班后,她曾要求向负责人补办手续,负责人说都给你上班了,不需要再办理请假手续了。两个月后,以她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她辞退。黄小姐想,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用工合同的条例,公司却无故辞退她,并停发1月13日至3月15日的,已构成违约。公司与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到期,应继续履行合同熕淙缓罄床挪骨┖贤。

  2004年3月18日,黄小姐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驳回其诉请的裁决。黄小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除补办各种保险外,补发公司所欠的各种工资、费及额外经济补偿等共计8775元,给付流产费用及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5227元。

  东家:公司行为合理合法

  2004年7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该公司辩称,黄小姐从2003年9月1日起就明知公司没有直接向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该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本人,但黄小姐直至2004年3月1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的申请期限,故黄小姐的该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公司与黄小姐的流产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更不存在公司造成其流产的事实,所以黄小姐请求给付流产费及精神损失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黄小姐请求补发加班费同样没有事实依据。由于促销员工作的特殊性,公司采取的是工时制度,公司认为,黄小姐有长达23天没有上班,事前没有请假,事后没有补办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以黄小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是完全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黄小姐的诉请全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诉讼:补发工资达成调解

  法院经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该公司于每月的15日前发放给黄小姐450元底薪、230元补贴,她所取得的全部工资中包含应由威龙公司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她应按时足额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全额申报和缴纳各项个人社会保险金;并有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在诉讼中,该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其发给海南第一百货商场钟表部的《通知》一份,称因工作的需要,将黄小姐与另一名员工调离商场,并称另有安排。黄小姐表示公司未通知过她,她根本不知此事。诉讼中,公司还提供了其《营业员规章制度》一份,黄小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没有看到过该通知及内容,公司同样无法证实黄小姐看过或知道该内容。法院经查明,2003年10月8日到31日的工资,该公司还未给黄小姐发放。

  在审理过程中,最后双方表示接受法院调解,调解意见是,该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内给付黄小姐人民币1360元。黄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黄小姐自行缴纳。2004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调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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