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市区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印章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规定的样式,由各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乡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城乡登记失业的。
(五)农村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
(七)失去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人员。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被招收实现就业的城镇劳动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五)正在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已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五分相片1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身份证和《手册》复印件。
(二)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所属居委会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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