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
www.110.com 2010-07-01 18:04
【法规名称】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劳动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6.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如何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二、关于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范围及采取何种形式建立问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包括该单位的全体职工。他们应按照《》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建立劳动关系。
三、关于处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依据问题。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原则上应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目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处理依据。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最新文章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