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上一篇: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下一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生效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 ·孟凡刚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 2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