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7)
www.110.com 2010-07-01 18:04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下一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生效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 ·孟凡刚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 2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最新文章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