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邮电部关于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意见》和部1994年工作安排,必须对邮电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措施,加强自我约束,使邮电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增长控制在适度的水平,既要做到工资的增长与邮电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又不能与社会总的工资水平差距过大。为此,对邮电企业现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减少挂钩新增效益工资使用比例,将原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中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按90%安排使用,调整为按70%安排全用。即:

  年度计划新增工资总额=当年工效挂钩新增效益工资×70%;

  年度计划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工资总额基数+年度计划新增工资总额。

  二、净化工资发放渠道,清理近几年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物价补贴,并在弹性计划范围内逐步纳入工资总额。

  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因此,在核定1994年工效挂钩、弹性计划工资总额基数时,相应核增洗理卫生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原则上是按1993年统计年报中实际发放数额核入。

  四、为鼓励企业少用人,在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上要向少用人的单位倾斜。从1994年起,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实行“增人减工资,减人增工资”的政策,年终按邮部〔1994〕7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人数进行考核:每减少1人,分别核增下年度工效挂钩和弹性计划工资总额基数各2万元;增人的单位,应写出详细的分析材料,说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的,每增加1人,分别核减下年度工效挂钩和弹性计划工资总额基数各2万元。

  五、各单位实发工资必须控制在弹性计划年末工资总额到达数之内,如擅自突破弹性工资计划,将按突破数额等额扣减下年度工效挂钩和弹性计划工资总额基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