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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高新区)按1:1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按市、县1.2:0.8的比例分担。

  (二)对强制免疫注射、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每免疫注射1只家禽财政给予0.06元补助,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市、县财政分别负担0.04元和0.02元。

  (三)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区县(高新区)财政各负担1燉3。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省财政负担56%,其余部分由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对县级龙头企业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政策加以扶持。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免收我省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对全市规模在1万只以上、经技术检测合格的种禽场,按每只种禽4元的标准给予专项保护补助。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区县、高新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区县(高新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市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支持村级防疫队伍建设

  凡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都要设1名防疫员,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误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按5:5的比例负担。

  八、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九、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渡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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