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区、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人事劳动局,各区、县建委、总工会,各有关建设单位,各有关驻京建筑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社会稳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总工会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内容的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开展以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内容的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把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大检查工作力度,巩固我市前一阶段开展清理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建筑单位工程款结算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和建筑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组建工会情况。

  (二)检查重点

  1、2003年至2004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曾发生过举报及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

  2、各类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方式

  这次以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采取以劳动保障、建委联合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参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和工会要根据此次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内部与外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成强有力的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做好本地区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建委还要针对往年“元旦”、“春节”前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高发期的特点,建立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领导小组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对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劳动保障局和建委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行协调办案的工作制度,坚持快立案、快调查、快结案的工作原则,积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保障。

  在执法大检查过程中,要建立起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各区、县应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

  四、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清理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经过两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4年为进一步加大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全市又连续开展了两次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大检查,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从形势上看,我市建筑行业全部偿还历年滚存的“陈欠”及解决当期“新欠”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当前建筑行业农民工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因“拖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原因是不规范的发包行为和用工行为导致的经济纠纷而引起的。对此,各级领导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会都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清当前形势,落实国务院8月23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是劳动保障、建委、工会等部门共同的责任,要克服松劲情绪,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开展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此次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实、抓好,保证这次执法大检查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二)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次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的具体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和工会组织必须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要突出对各类非公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要突出对管理比较混乱发生问题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要坚持两手抓,在实施主动检查的同时,要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各有关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要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建委要依据有关规定一律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对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唆使民工恶意滋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适时的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曝光,同时将其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警示系统上予以公布,直至取消其施工资质。检查中,在坚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对借机蓄意煽动闹事的个别人应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一级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的作用

  在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中,要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一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要根据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责任制,给各街道(乡镇)明确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任务,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的地域管理优势,对辖区内重点建筑施工工地要逐一进行排查。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街道(乡镇)开展此次执法大检查加强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街道(乡镇)的执法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而且也是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把2005年“元旦”、“春节”前开展的这次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的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摆在重要位置,并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局、建委和市总工会将在适当时间根据执法大检查的推进情况,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对各区、县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重点了解各区、县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针对部分区、县出现的疑难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地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协调。

  (五)搞好大检查活动主要信息的报送和大检查情况总结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半月对本区、县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重点情况向市局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和劳动和监察处报送动态信息及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对典型案例和严重违法企业的情况要适时报送专题文字信息;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将全市专项执法大检查的进展情况向各区、县进行通报。在此次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于2005年2月18日将本区、县开展此次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北京市开展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个、人、户、件、万元
  

  ┏━━━━━━━━━┯━━━━━┯━━━━━┯━━━━━━━━━━━━━━━━━┓
  ┃  检查单位情况  │查办举报案│处理突发 │            其    中┃
  ┃         │件情况  │事件情况 │                 ┃
  ┠─┬─┬─┬─┬─┼─┬─┬─┼─┬─┬─┼─────┬─────┬─────┨
  ┃ │ │ │ │ │ │ │ │ │ │ │因拖欠工程│因非法转、│因招用零散┃
  ┃用│涉│违│涉│追│用│涉│追│用│涉│追│款引发的拖│发包引发的│工引发的拖┃
  ┃人│及│法│及│欠│人│及│欠│人│及│欠│欠工资案件│拖欠工资案│欠工资案件┃
  ┃单│人│企│人│金│单│人│金│单│人│金│     │件    │     ┃
  ┃位│数│业│数│额│位│数│额│位│数│额│     │     │     ┃
  ┃数│ │数│ │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涉│追│用│涉│追│用│涉│追┃
  ┃ │ │ │ │ │ │ │ │ │ │ │人│及│欠│人│及│欠│人│及│欠┃
  ┃ │ │ │ │ │ │ │ │ │ │ │单│人│金│单│人│金│单│人│金┃
  ┃ │ │ │ │ │ │ │ │ │ │ │位│数│额│位│数│额│位│数│额┃
  ┃ │ │ │ │ │ │ │ │ │ │ │数│ │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本市施工企业 户,外省市施工企业________户;行政处罚________件,处罚金┃
  ┃额万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________份,涉及农民工________人,追欠民工工资 ┃
  ┃________万元;印发宣传资料________份;                    ┃
  ┃   2.联系人:邹鹏 电话及传真:63167954                  ┃
  ┗━━━━━━━━━━━━━━━━━━━━━━━━━━━━━━━━━━━━━━━┛
  

  单位负责人:  科(队)负责人:  制表人:  2004年  月  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