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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90元、560元、610元、67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2元、4.8元、5.2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厅备案。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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