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预防与救援结合”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安全生产、公安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省公安厅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灾害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5.组织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工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省民防办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保障系统;
2.负责组织、指导、训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3.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救援工作。
(四)省交通厅
1.负责内陆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水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内陆特大安全事故水域的管制;
3.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等运输工作,及时把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负责内陆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省国防科工办
1.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民用爆破器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参加民用爆破器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省海洋与渔业厅
1.负责海上特大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省卫生厅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省建设厅
1.负责建筑物倒塌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城市燃气设施及地下水、气管网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受损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省民政厅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救灾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省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2.负责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辽宁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1.负责沿海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沿海特大安全事故水域的管制;
3.负责沿海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省气象局
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资料。
(十四)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十五)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1.负责组织制定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配合做好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煤矿企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省煤炭工业局
1.负责提供煤矿的相关资料情况;
2.负责调动煤矿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设备等,开展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省电力有限公司
1.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八)沈阳铁路局
负责铁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九)民航东北管理局
负责民航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二十)各市政府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及时上报本辖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向当地驻军通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请求驻军参加事故抢救;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承办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现场保护
1.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立即开展收集证据工作;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并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材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务院口管理部门,24小时内向上述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五、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三)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修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
(六)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工作。
(八)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用人员、物资、设备、占用场地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预案。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
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
│ 总指挥 │
│ 常务副省长 │
└───┬───┘
┌───────────────┴───────────┐
┌───┴──────┐ ┌─────┴────┐
│ 副总指挥 │ │ 副总指挥 │
│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 │ │ 分管公安副省长 │
└───┬──────┘ └─────┬────┘
└─────────────┬─────────────┘
│
┌─────────────────┴──────────────────┐
│ 成 员 │
│ │
│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沈阳市市长 │
│ 省公安厅厅长 大连市市长 │
│ 省民防办主任 鞍山市市长 │
│ 省交通厅厅长 抚顺市市长 │
│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本溪市市长 │
│ 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丹东市市长 │
│ 省卫生厅厅长 锦州市市长 │
│ 省建设厅厅长 营口市市长 │
│ 省财政厅厅长 阜新市市长 │
│ 省民政厅厅长 辽阳市市长 │
│ 省质监局局长 铁岭市市长 │
│ 省环保局局长 朝阳市市长 │
│ 辽宁海事局局长 盘锦市市长 │
│ 省气象局局长 葫芦岛市市长 │
│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
│ 省煤炭局局长 │
│ 辽宁煤矿安监局局长 驻军部队首长 │
│ 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警总队首长 │
│ 沈阳铁路局局长 │
│ 民航东北管理局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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