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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2 16: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安全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安全生产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矿山、道路交通等行业事故多发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各县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基础管理,深化专项治理整顿,实施依法治安、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奋斗目标。杜绝30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控制10人以上特大和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到2007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安全健康保障体系。矿山、道路交通等行业事故多发状况明显好转,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消防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所下降。到2010年, 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大事故明显减少,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控制在国家控制指标 以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保障安全投入,加大事故赔偿力度

  (一)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制度。为了保障安全 投入, 在矿山、危险学品、建筑、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逐步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安全项目建设和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实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中省市属企业和县区属企业每半年和年终要分别向市安监局和县区安监局报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虚提、虚报或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等现象,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安全费用提取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的标准执行:

  1、中、省、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其他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3元标准提取;

  2、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上年 销售收入的1%, 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照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提取;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上年 销售收入的3%提取;

  4、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照上年 销售收入的2%提取;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上年 销售收入的1%提取;

  6、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1.4%提取;

  7、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上年 营运收入的1%提取。。

  (二)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向辖区内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缴管理,由投资人或企业在当年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次性缴入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其中:中、省、市属企业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缴纳手续,县区属以下企业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缴纳手续。年内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利息可转作下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部分利息经协商也可转作公共安全基金;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优先用于事故抢险 及善后处理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根据行业差别、企业规模及风险等级按1-50万元进行收缴,首次提取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财政局确定。

  (三)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鉴于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历史欠帐多,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滞后,和社会保障工作起步晚,覆盖范围小,事故伤害社会救助经费缺乏,应急救援装备落后的现状,要在市本级建立公共安全基金,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用于安全公益事业 .

  (四)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完善的工伤事故赔偿保障体系。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其 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获得经济赔偿外,还有依照有关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获得赔偿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应急体系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拒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予办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查前进行安全预评价,有关卫生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同时施工”的监督检查,凡辖区外矿山建设、危化安装、地质勘探、公路建设单位队伍来榆林施工,一律要在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安全“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今后除资源储量限制外,不再申报新建30万吨以下煤矿和5千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厂。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快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为了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要尽快组建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对全市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监控,按照《榆林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整合现有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提高装备水平,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市级煤炭、石化 、消防、国土资源、道路交通、水务、卫生、农机、民爆、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预算应急救援工作的必要经费,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安全监管

  (一)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编制、职责、人员和经费四落实。要逐步组建榆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和县区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安监干部政治业务培训学习,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作风优良、高素质的安全监管队伍。加大政府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检测、预警、监控以及信息网络等装备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榆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办法》,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将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和企业,并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要定期检查,以简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指导、服务和依法处罚相结合,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严格实行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认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伤保险等制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格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认真调查处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煤矿、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调查过程和有关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74号令、《榆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办法》和《榆林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还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一年内县区发现两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的,要追究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一年内县区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起3至9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五)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从事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装备水平和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查处出具虚假证明的中间机构和有关人员。市辖区外安全中介机构在本市进行安全中介服务的,须到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

  (一)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各级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采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由企业制定方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和企业标准,突出重点,组织实施,从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投入 、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培训、隐患治理、事故处理等方面,加强基础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加强综合协调,构建联动机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要将各级领导干部年度安全工作情况,作为提拔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

  (二)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按季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县区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积极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 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的栏目和版面,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举措、安全先进典型、重特大事故案例的报道宣传力度;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校、社区等平台,持续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将安全理念渗透到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各个角落,努力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公民安全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建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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