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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由于“非典”的原因导致效益下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二、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职工在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不得以“非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会组织可以就“非典”期间涉及职工利益的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卫生等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附件: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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