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为“辞职”就是“辞去目前出纳岗位”而不是“辞去工作”,怀孕女出纳在被单位炒掉8个月后才知道自己已失去工作,而此时维权,已错过法律仲裁申请期。
2001年,王青(化名)在单位做出纳,签订了3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王青续约,但仍留她在出纳岗位工作。
去年3月,因怀孕8个月,王青向单位申请休产假。随后,单位要求交付手头工作,并签下《公司员工离岗移交通知单》,通知写明“王青同志辞职已批准,请在三日内办完移交手续”。王青看到《离岗移交通知单》后,认为“辞职”就是辞去目前出纳职位。但在签名时,她发现通知单没有公章,遂将通知单返还给人力资源部。
去年11月,王持工资存折到银行取款,发现10月到11月居然没有工资。王到公司咨询时,却被告知王已于3月自动辞职,工资已停发。
事后,王青认为自己从没提出过“辞职”,且自己作为一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理应受到保护。因此,王青向洪山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法庭上,公司代表称,王青辞职时虽没交书面辞职报告,但3月收到《离岗通知单》就知道了被辞的决定,且做出了与辞职相适应的行为。因此,完全可以确认王青同意辞去工作,单位与王的劳动关系即于当日终止。因当初合同规定,公司辞退职工要多负担半年的,遂至10月前依旧按照正常工资进行发放。
法院审理认为,王青于去年3月所办工作移交手续表明,她已于当日知道公司对其按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王青并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王青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处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王青的情况,依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王青随意交付全部手头工作,极易让公司理解为是王青主动辞职。
该法官提醒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在请长假前应明确自己是调岗还是辞职。一旦发现单位在处理自己工作岗位时有问题,员工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在法定的60天诉讼时效期内提请,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打劳动争议官司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进行审查,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王青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今年7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以王青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王青不服,遂依法向洪山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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