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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定要为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购买保险
www.110.com 2011-02-18 14:25

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

  什么叫特殊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是本市首例因特殊劳动关系因发生而裁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上海市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告上公堂各执一词。原告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称,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陈老师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学校提出撤销陈老师工伤的认定。

  今年4月,有关部门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提供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据此,有关部门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区劳动保障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有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保障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区劳动局保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的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案例由新民晚报提供)。

  笔者认为:现在本市大量企业使用特殊劳动关系的几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原因是不用交纳社会保险,而且工资比较低。但是并没有想到发生工伤以后该怎么办?还一直认为特殊劳动关系者与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目前的争议之处,就是特殊劳动关系怎么大于劳动法,当然以上的案例如果发生在外地,劳动者肯定败诉,说明在上海工作生活还是有保障的。特殊劳动关系是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法规。新的以后对大学生在企业工作以及退休的协保的上海企业一定要为那些劳动者购买保险,假如出工伤以后,按照工伤条例,你承担不起。不要以为大学生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但新法出来以后已经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一定需要签订,不能交纳保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千万要记住为特殊劳动关系购买保险,以免让单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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