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限范围。
代理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代理制度的产生,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代理制度有助于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增强竞争能力,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方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换句话说,代理人的使命是代他人为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请求损害赔偿等。第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所谓的“直接代理”。第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仅限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不得代理。
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划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发生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作为一种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代理形式,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人做出委托授权行为是其产生的前提。最根本的一点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只有在此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方承担民事责任。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尽管投标人是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的,但其代表的是招标人的利益,行为后果也由招标人承担。
- 上一篇:监护人有权代理离婚诉讼?
- 下一篇:代理权及其行使
相关文章
-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
-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招标代理机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的招标事宜
- ·大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如何理解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两字
-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成了腐败中介
-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的准备
-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
-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 · 有权代理须具备哪些要件
- · 监护人有权代理离婚诉讼?
- ·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
- · 代理权及其行使
- ·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
- · 本代理与复代理
- · 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
- · 授权不明与表见代理
- · 从本案看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