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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与表见代理
www.110.com 2010-07-12 14:08

  11月26日案例研究专版发表了陆才华先生《从本案看我国制度之不足》一文,就我国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不敢苟同陆才华先生的观点,认为乙单位不必支付10万元货款。现将理由分析如下:

  一、甲单位与王某的委托属授权不明的情况

  从陆才华先生的文章看,甲单位与王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其委托代理的形式系口头形式,甲单位并未向乙单位明确王某的限和有权代理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当视为王某在该买卖合同中始终有全部的代理权。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王某离开甲单位后,甲单位终止其与王某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并未将此情况通知乙单位,因此,甲单位应当承担其委托代理授权不明及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未及时告知乙单位的民事责任。乙单位在不知甲单位与王某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向王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法院可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

  二、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的区别

  所谓表见代理,指对“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所谓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就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事项和时间等约定不明确,从而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是在有权代理时间内为有权代理行为。由此可见,表见代理是从被代理人与代理关系外的第三人即被代理人相对人的角度出发,规范的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因人实施代理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问题。而授权不明是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角度出发,规范的是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或者在代理时间之外、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可以引发善意相对人的表见代理主张。本案即属这种情况。

  有的学者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也列入表见代理。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授权不明是基于有权代理,而表见代理是基于无权代理,两者存在的基础不同。授权不明是因被代理人的过错,为了保护无过错的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而对授权不明的代理推定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表见代理尽管也存在被代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但也存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无代理权而为民事行为的追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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