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院以被告新疆师范大学开除原告常坤的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学校。次日上午,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传真了一张请假条,委托同学转交经学院。经学院拒绝批准,规劝原告尽早返校。11月9日,被告致函要求原告于11月15日前返校,否则原告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开除学籍标准。但是,原告仍未返校。11月24日,原告累计旷课已经达到57学时。11月30日,被告作出《关于给予常坤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在学校信息栏予以公示。因无法联系原告,被告将处分决定邮寄送达了原告的父亲。
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其在事出有因且已递交请假报告的情况下,被告开除其学籍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其学籍。
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擅自离校后虽然通过传真委托他人递交了请假报告,但原告没有履行正当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当,被告因此根据考勤制度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被告大学还认为,其开除原告时,在无法找到原告的情况下,将处理决定寄给了原告父亲并对外公示,因此,被告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判词精要
旷课无理 处罚合法
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学依据我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中规定: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先写好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通过班主任、系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持本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
为此,作为在校学生的原告,应当遵守被告的请、销假制度。原告虽以“身体不适”为由向被告递交了请假条,但其在被告尚未批准前即离开学校,事后,被告以未提交医院证明、请假事由不充分为由拒绝批假并多次要求原告立即返校,可原告在明知不按规定返校上课、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后将造成被开除学籍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旷课累计达57学时。因此,被告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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