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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过多被开除 校方决定获支持(2)
www.110.com 2010-07-12 15:30

    就原告诉称的被告作出处分决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处分决定前,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工作职能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受决定或公告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相关规定,在多次无法联系原告的情况下与原告父亲联系,邮寄送达处分决定并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因此,被告已全面履行了法定程序,法院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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