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投标人凡在市、县(区)属重点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一律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
第三章 准入资格登记
第十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市招标投标市场参加交易活动,应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申请办理准入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申请准入资格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登记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专职交易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专职交易人员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二张;
(六)企业管理人员及有关执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七)维护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统一印制的《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以下简称《准入资格证》)。
第十三条 《准入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IC卡),是投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真实信息的有效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将根据计算机网络建设情况,逐步推广使用IC卡。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参加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为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三)申请加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数据库,领取投标企业身份识别卡(IC卡),按规定查询和利用有关信息资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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