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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8-23 14:58

河南省高级人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续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三年十一月)

  

 

  二、关于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

    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十八条  —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

    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

    (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

    (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

    (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

    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四十条  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  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

    虽然具有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意外、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或者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而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对此后果不应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医方有另行请求患方赔偿的权利

    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后,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刁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曲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损害事·实进行技术鉴定所做的认定意见,其性质是专家证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应经法庭程序审查客观有效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学理论、医疗技术要求、医疗操作规程及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尽的医疗职业上的注意义务,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采信诉讼证据应遵循的规则等,审查,判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及鉴定程序及结论合法,则可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确定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再作司法鉴定。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仍需进行司法鉴定

    (一)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反公开公正原则的

    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

    第四十八条  对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仅限于为挽回或补救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支出的费用。患者因治疗、其他疾病所应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出现医疗损害后果之前对症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仍应由患者承担,不应判医方支付。

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案件的受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六)当事人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以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千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由其中的某人或某些人代表上述人员提起诉讼;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第五十一条  对于被告的确认,原告有选择起诉权,法院应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处理,被告应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

    (一)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 单位为被告

    (二)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被告

    (三)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四)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承租人为被告。

    (五)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

    (六)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以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为被告。

    (七)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一般以偷开者为被告

    (八)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变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

    (九)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

    (十)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人或合伙,以车辆财产所有人为被告

    (十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

    (十二)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乘客既可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运人,亦可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事故责任者。乘客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须再追加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者为被告

    第五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

    (一)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丁般情况下,应当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人民法院所查证的为准

    民事诉讼中正在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应中止民事诉讼,法院应以所查证事实作出民事裁判。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变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       

    (六)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押运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可比照乘客因乘坐客运车辆遭受损害处理原则酌情赔偿。

    (七)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如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方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当地无修复条件的,可到外地有修复条件的地方修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部分修复、部分折价,或者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一般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o·

    在乡间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二方有更高的拄意义务;应首先推定机动车广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方、行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乡间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场、院内发生的车与人碰撞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应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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