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2)
www.110.com 2010-07-09 16:44
我们认为:本案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主管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与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有抵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适用该《通知》,且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生效之前,限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妥的。
鉴于本案涉及到人民法院和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职权分工问题,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
1990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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