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公有制体系中的迷失与定位:以“河地”上石头(3)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第三,“水土合一”不合土地观念的历史变迁。在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制史上,盛行过以地表为中心“上穷碧落、下至黄泉”的土地所有权观念。随着生产力水平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的提高,以及对某些稀缺资源进行利用的需要,法律逐渐将与土地天然依存的水资源、油气、金属等矿产资源以及地下空间等从土地的范畴中分离出来,确认为独立的客体。为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相应地限缩土地的范畴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切断土地所有人对这些资源的“无效率垄断”。但是,一则尚无立法先例反向地将有关土地,包括河地,纳入这些资源的范畴;二则土地的利用或所有权制度足以解决为资源开发而利用土地的问题,无需将其与相邻土地“打包”。

  第四,“水土合一”使河地利用面临困境。径流量的季节性变化使露出水面的河地面积相应变化。水流的搬运与沉积作用也会增加这种类型的可用土地。在沿河地区,农民在枯水期适当利用河地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有助于两岸农业经济的发展,只要不妨碍堤防安全或破坏河道等,即应予鼓励。水土合一使这些土地随河流归于国家,农民对河地的利用因而处于非法状态,一概禁止不利土地价值的发挥,放纵默许则不合法治的基本价值。

  第五,“水土合一”造成河地所有权消灭的不公平。河流的变迁,包括径流量增大或者改道,造成河地与两岸土地的消长。依传统的所有权变动理论,河流长期涨水淹没两岸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即因土地灭失而消灭。[9]在水土合一体制下,被淹土地因化为河地而归于河流所有人,即国家。一旦水位回落而恢复土地原状,因我国并无土地添附制度,已“国有化”的土地无法自动再逆向地“集体化”。这种结果既不公平,又会出现前项所谓利用困境。河流改道淹没此岸土地而增加彼岸土地的,则既使此岸土地因灭失而随河流“国有化”,又使彼岸新生土地陷于前项所谓利用困境。

  四、土地所有权视角的分析

  河地的利用与限制虽有别于普通土地,但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亦构成思考其所有权的基础。《宪法》第10条与《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了土地的公有体制,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制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明确了农村土地以集体所有为原则。应明确,首先,农村与城市的土地之和并不等于我国的陆地国土面积。未开发土地属于国家,当然包括河流流经的未开发土地。其次,依两法规定,已开发土地未通过法律特别界定为国有的,一般应属于对其开发利用的集体。

  继而应考虑现行法对河地的归属有无明确规定。《土管法》没有明确规定,《水法》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河道管理条例》中有若干规定(比如第21条)涉及对河地利用的管理,未涉及权属问题。地方河道管理条例的立场不尽一致。[10]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确权规定》)依“国有原则”界定河地的所有权,其第11条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在此问题上各行其是,形成规范冲突。因此亟需正本清源。

  在水资源国有的情况下,可否将河地一概“划归”国有?笔者认为不宜采“全盘国有” 制。因为,水土分立下的全盘国有制实际上回归于水土合一制,仍面临第四节所述第二、三、四方面困难;第五方面所有权消灭的不公平则表现为,依这一体制只能在某一特定时刻固定对河流所及特定河地的所有权,不能妥适应对河流变迁所造成的河地范围变化。一方面,如前所述,河流改道或长期涨水淹没两岸土地而使其成为新河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因土地灭失而归于消灭。与水土合一体制不同的是,并没有相应的“自然征收”制度使国家随时取得新河地所有权。国家只能依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确定土地所有人承受自然水流的“承水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河地上就出现“所有权真空”的局面,——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特定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又不能相应地取得所有权。——不利于对河地的规范与管理。另一方面,既然确认土地所有人对自然水流的“无条件”承水义务,为公平起见,在客观原因造成河地范围变化时,国家要么须在保持新生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确立失地集体对新生土地的法定利用权;要么不再继续保持已经不属于河地范畴的新生土地的所有权,在两岸分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可能还需引入土地添附制度以解决两岸土地“此消彼长”的情况,妥当分配新土地。因而“全盘国有”方案不足以妥适解决河地权属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