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6)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这次专家建议稿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为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的重要一节规定出来,并增加了关于扶养程度、方式及争议处理的规定。关于扶养制度如何规定,在专家组里进行了反复讨论,后基于本次修改范围的可能性,群众接受的程度等原因,扶养制度未专门立章,只将扶养的有关程度、方式等问题作为一条,放在祖孙、兄弟姐妹一节中,总算初步解决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缺少扶养制度规定的遗憾。
(一)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
专家建议稿保留了行之有效的1980年婚姻法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有关规定,只是将“抚养”、“扶养”、“赡养”统一为“扶养”。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各项法律的一致性,有利操作,也能与国际接轨,更明确了“扶养”的含义。此精神也体现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中。
(二)增加了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规定。
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一节中增加了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适用本法继承编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样,就使祖孙、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便利于执法中的操作。
(三)增加了扶养程度。方式及纠纷处理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在讨论过程中,最初扶养制度是专章规定的,将父母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扶养关系专门立章,规定了扶养权利人、义务人及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方式、扶养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但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意见不一致,有的专家认为单独立章规定扶养,把婚姻法中有关扶养关系内容全部集中起来,逻辑性强、清楚,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有利使其体系化、科学化,也便利于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操作。但有的专家则认为规定扶养专章,反而比较乱,老百姓接受起来比较困难,不易找到,而且这样规定必然要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做较大的改动,似可能性不大。
最后从允许修改范围的可能性及考虑老百姓接受程度出发,一致同意暂时去掉扶养一章,将其内容并人本章祖孙和兄弟姐妹一节中,保留一条规定。
如前所述,不管设章与否,总算对扶养的一般原则,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多少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扶养制度规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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