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的占有——在事实和法律之间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摘要:在现代亲属法体系中,人伦秩序上的事实关系,未被全部纳入其 调整范围,于 是产生了事实和法律相背反的现象。为解决该现象导致的法律调整和事实需要的脱节,以系 统地分析各类事实身份关系,本文借用了法国法系中身份占有的概念。首先,文章对身份占 有的内涵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其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它与当事人是否 具有占有的意思无关。其次,文章区分夫妻身份占有和亲子身份的占有,分别就其应被赋于 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比较法上的研究。??
在现代民法上,身份关系乃作为平等的共同生活主体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亲 属之关 系的总称。可以说,亲属之身份的共同生活关系秩序,本来就是事实性质的人伦秩序,这种 事实的发生和消灭,就是亲属身份之得丧效果的发生根据。但是,在现代各国的民法规范中 ,人伦秩序上的事实关系,并未被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换言之,事实上成立的亲属身份关 系,若要在法律上发生亲属身份关系的效果,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于是, 法律与事实相背反的现象也就出现。例如,由于现代各国立法一般采形式婚主义,所以欠缺 登记或仪式等形式的婚姻虽在事实上导致“夫妻关系”的发生,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却 被视为路人(参见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38-139页。)
这种不仅经常出现于婚姻关系同时也出现在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身份关系中的法律和事 实背反现象,往往导致法律调整和事实需要的脱节。和市民法中的财产法不同,身份法不能 仅仅顾及法律所承认的生活关系,而忽视事实关系固有的存在意义。诚如日本学者所言,身 份关系,不论是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都很难完全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解出来 .易言之,身份关系具体地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宜于抽象化和概念化的一种关系。因此 ,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关系相当尊重具体事实。(B12、B13、B15 、B16、B17、B19?2渭?(日)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亲属法》,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第85页, 第87页,第87-88页,第88页,第87页,第88页。)许多国家对事实婚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立法上不考虑其法律效果发展到在判例法上承认其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即为适例。??
我国关于亲属身份关系的立法,相对于民法其他领域的立法而言更显粗陋,由此造成大量的事实与法律相背反现象。以事实婚为例,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婚姻法制的强化,我国 在这方面实现了由有条件地承认到完全不承认的转变。这种转变固然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由于法律对包括事实婚在内的所谓非法同居关系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以至于不被法律承认 的事实上的人伦秩序尽管产生其固有的社会效果,却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救济。这种不尊重人伦秩序之事实性格而使事实夫妻关系逸出法律调整范围的做法,漠视事实身份关系因其持 续而形成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社会现实和反人伦性的。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在合法婚姻之外承认事实身份关系的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不仅是构建健康人伦秩序的应然内容,同时也是避免亲属法脱离其社会事实基础的固有要求。??
纵观各国关于事实身份关系的立法,可以发现对此问题各有不同表述。法国法系的亲属法中有所谓“身份的占有”之说,而从功能比较的角度看,这种关于身份占有的立法和理论,实与德国法系的所谓身份权的时效取得、“内缘婚姻”(日本亲属法上的概念)、非婚同居、事实婚等理论有着共通的制度价值。依笔者愚见,身份占有的概念更为科学、更为系统 地概括了各类事实身份关系现象。因此,笔者拟采身份占有的理论,就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 种事实身份关系以及应对其赋予的法律效果作一粗浅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学理提供 另一种思路。??
在现代民法上,身份关系乃作为平等的共同生活主体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亲 属之关 系的总称。可以说,亲属之身份的共同生活关系秩序,本来就是事实性质的人伦秩序,这种 事实的发生和消灭,就是亲属身份之得丧效果的发生根据。但是,在现代各国的民法规范中 ,人伦秩序上的事实关系,并未被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换言之,事实上成立的亲属身份关 系,若要在法律上发生亲属身份关系的效果,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于是, 法律与事实相背反的现象也就出现。例如,由于现代各国立法一般采形式婚主义,所以欠缺 登记或仪式等形式的婚姻虽在事实上导致“夫妻关系”的发生,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却 被视为路人(参见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38-139页。)
这种不仅经常出现于婚姻关系同时也出现在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身份关系中的法律和事 实背反现象,往往导致法律调整和事实需要的脱节。和市民法中的财产法不同,身份法不能 仅仅顾及法律所承认的生活关系,而忽视事实关系固有的存在意义。诚如日本学者所言,身 份关系,不论是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都很难完全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解出来 .易言之,身份关系具体地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宜于抽象化和概念化的一种关系。因此 ,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关系相当尊重具体事实。(B12、B13、B15 、B16、B17、B19?2渭?(日)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亲属法》,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第85页, 第87页,第87-88页,第88页,第87页,第88页。)许多国家对事实婚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立法上不考虑其法律效果发展到在判例法上承认其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即为适例。??
我国关于亲属身份关系的立法,相对于民法其他领域的立法而言更显粗陋,由此造成大量的事实与法律相背反现象。以事实婚为例,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婚姻法制的强化,我国 在这方面实现了由有条件地承认到完全不承认的转变。这种转变固然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由于法律对包括事实婚在内的所谓非法同居关系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以至于不被法律承认 的事实上的人伦秩序尽管产生其固有的社会效果,却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救济。这种不尊重人伦秩序之事实性格而使事实夫妻关系逸出法律调整范围的做法,漠视事实身份关系因其持 续而形成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社会现实和反人伦性的。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在合法婚姻之外承认事实身份关系的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不仅是构建健康人伦秩序的应然内容,同时也是避免亲属法脱离其社会事实基础的固有要求。??
纵观各国关于事实身份关系的立法,可以发现对此问题各有不同表述。法国法系的亲属法中有所谓“身份的占有”之说,而从功能比较的角度看,这种关于身份占有的立法和理论,实与德国法系的所谓身份权的时效取得、“内缘婚姻”(日本亲属法上的概念)、非婚同居、事实婚等理论有着共通的制度价值。依笔者愚见,身份占有的概念更为科学、更为系统 地概括了各类事实身份关系现象。因此,笔者拟采身份占有的理论,就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 种事实身份关系以及应对其赋予的法律效果作一粗浅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学理提供 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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