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离婚案件谈对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相关司法(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从上述案例的审理可以看出,《意见》第4条所规定的内容与第2条存在着一定矛盾。第4条的规定,没有设置限制性条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并未充分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在我国婚姻制度发展过程中曾合法存在的时段,造成与第2条规定的内容在适用上存在冲突,给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意见》第4条适用条件设定限制,即改为:离婚后双方未再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只有这样规定,才能避免在适用该《意见》认定婚姻性质时产生冲突,才能使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最广泛、最彻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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