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试论当前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3)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2.一方婚前出资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管理经过8年则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处理的方法同第一种情况。对一方婚前出资取得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房屋,夫妻婚后未共同使用、管理,或虽经共同使用、管理但未经过8年的,不可视为共同财产,只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个人出资而拥有的“部分产权”房改房中,仍然要注意保护非出资方对“非部分产权”部分享有一定的承租权(比如夫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情况)。

  3.对婚前一方借资或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债务或支付后期付款的,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婚前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对婚后所占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依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居住的一方父母单位的公房,以房改优惠价购得后,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应分别两种情况说明:其一,父母以自己名义并出资参与了单位的房改,或者夫妻共同出资但以父母名义参与单位的房改的,如果该夫妻无购房资格?煴热绮痪哂斜臼谐W』Э诨蛭词导示幼∫陨匣蛩?处有住房的?牐?则在前一种情形下,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故不能就其进行分割,但可明确该房由父母一方子女居住使用,符合共同承租条件的可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后一种情形下,夫妻对房屋亦无产权,但对其交纳的房改款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样,居住使用权问题可同上处理方法。其二,在前述情形下,如果夫妻有购房资格,可依“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4]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可先将夫妻占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部分分割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

  四、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办法

  1.实物分割法。基于当事人对政府给予的一次性优惠均享的精神,加上当前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实物分割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在适用时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房屋本身必须可以实际分割、分室居住,且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的结构或影响其他邻房;第二,不给离婚后的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或激化双方本有的矛盾。

  2.经济补偿法。即将房改房确定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该方法在审判实践中所面临最大的、争议最多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究竟是依购房者以优惠价交纳的购房款,还是依房屋市场价,或者依中间价?煴冉霞郏犠魑?补偿标准﹖笔者以为,上述补偿标准均存弊端。以优惠价为标准实际上剥夺了未取得住房一方当事人所享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利益,是不公平的,因为依优惠价所交纳的购房款中包含了政府给予购房者的各项优惠条件,而这些优惠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经济利益,如果将购房款作为分割的标准,就等于是由得房者享受了本该由夫妻共同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场价标准遇到的难题有二:其一,房改政策方面。房改房须经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否则不能出售,因此,对不能出售的房改房按市场价确定其价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二,现实性方面。当前大部分的家庭收入偏低,难以负担按市场价标准确定的补偿数额,这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所谓中间价或比较价标准是为应付现实难题的权宜之计,于法律和政策均无据,影响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笔者的观点是补偿标准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房改房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或已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该房上市交易价?熂词谐〖郏犂慈范ǜ?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第二,对于其他的房改房,可由房改售房评估机构依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考虑房屋折旧及调整系数?熑绲囟巍⑸枋?、朝向、层次、装修等?犚蛩兀?以确定房屋价格,再由取得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比例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这种作法既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又比较切实可行。[5]3.竞价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对双方争执的房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的方法,由最高出价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只得到相应的补偿。采用这种方法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争要房屋的态度坚决;②双方相互同意;③双方住房、经济条件基本相同;④不违反“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