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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一 引言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违背这一义务被看作是对“ 配偶权”的一种侵犯,因此,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以妻子或丈夫与第三人通奸为由,向过错方和该第三人要求赔偿。

  随着国门的打开,“性解放”的西风东渐,“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有恃无恐;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打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里彩旗飘飘”的幌子,把二奶、二爷堂而皇之地包进家门。更可气的是,一些过错方,非但不从本身找原因,竟然把责任推给受害的对方,说什么“我出墙谁之过?”“我花心责任在谁?”甚至有人把性放荡看作是人的本性,说什么“喜新厌旧是男人的本性”,“红杏出墙是女人的特权”等等。面对诸多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众多善良的人们为之担心和忧虑,从社会的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出了“第三者止步”、“惩罚过错方”、“保护配偶权”的呼声。 本文拟就从配偶权保护的角度,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二、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所谓夫妻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如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姘居、重婚等都是对配偶权身份利益的侵害。[1]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互相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三、“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性质与民事救济

  1.“第三者插足”行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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