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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2)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3]人类追寻离婚自由的脚步比追求结婚自由的脚步更为曲折和漫长,远不如追求结婚自由那样勇敢和悲壮,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祝英台梁山泊的爱情悲剧向人们展示了追求爱情、向往婚姻自由(主要是结婚自由)的美好愿望。《孔雀东南飞》中的主人公刘兰芝倍受焦家折磨被焦母所遣后仍自誓不嫁,因家人逼之,于是投水而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礼教思想丝毫不能动摇,相反成为忠贞爱情的榜样,《孔雀东南飞》也被千古传诵。封建社会无数家庭只存在婚姻却没有爱情,离婚自由成为统治阶级的专利,而个别要求摆脱封建家庭礼教束缚者动辄则被加以“陈世美”“潘金莲”的“美名”加以批判。可见我国古代和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制度的。翻开历史,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4],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步大的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5],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须坚持的基础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 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是对离婚自由原则的具体化和彻底化,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须坚持的技术规范。夫妻感情出现确已破裂情形的不因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确立了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是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三,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发展趋势。

    自由首先是指思想、行动和身体的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在政治上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在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支配自己和改造世界,不再处于盲目地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地位。[6] 自由最原始之意是思想、行动和身体的无拘无束,是自然界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离婚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人权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列宁把离婚看成是一种民主权利,他尖锐地指出:“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7]离婚自由首先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是自私的,同时也应该是和谐的,幸福的。婚姻按其本质来说是以性爱、以爱情为基础的,所以“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8]失去爱情的婚姻,即失去了爱情存在的基础,离婚是必然的,是客观规律,所以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原始社会早期的前婚姻时代和后来发展起来的群婚制、对偶婚制,虽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概念,但两性的发生或结合是原始而朴素的,是浪漫和自由的,两性的自然属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国家的建立,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结婚自由无从谈起,专权离婚主义占主导地位,婚姻自由只能成为广大妇女的梦想,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处于被完全抹杀的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离婚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和发展,由限制离婚主义发展为自由离婚主义,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但由于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贫富过分悬殊,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实质上不平等,离婚自由更多地表现为形式上的自由、少数人的自由。离婚自由的婚姻家庭自然属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但离婚自由的必然性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显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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