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规定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且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中规定要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此举对家庭和睦,对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施,使得夫妻间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使得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的规定不能完全实施。当前,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家庭暴力还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法院解决的还时常出现,受上述规定的束缚,法院还不能立案,就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间人身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故而,笔者认为有必要一议。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又称为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也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慰抚金。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一般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来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人身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双重性。首先,它是一种债,是一种法定之债。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一种法定之债。其次,人身损害赔偿更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十种民事责任之一。人身损害赔偿,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愿而变化,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侵权人拒绝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是夫妻一方,还是其他人,我国公民只要身体受到伤害,其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赔偿其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们是法制国家,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鉴于这一条文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在立法上具有局限性,所以《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而这些,又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夫妻作为我国公民,其任何一方身体受到伤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从受害人夫或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为个人财产,具有合法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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