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此缺乏规定,改进和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基础,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遗产清册 遗产管理人 限定继承 无限继承 继承选择权
一、现行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瑕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尽管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但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这二十年间发生的巨大的变化,为当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拥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形之下,《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力保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权利。
1、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
(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4)《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对现行规定的简要评析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第二,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三,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
第四,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
- 上一篇: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
- 下一篇:试析我国继承法的若干缺陷
相关文章
- ·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
- ·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的有关问题
- ·农村宅基地继承与继承人身份相关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相关问题
- ·不是被继承人养女不能继承遗产案
- ·被继承人遗产已被分割 其生前债务由谁承担
- ·冯草等诉于凤莲不是被继承人养女不能继承遗产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
- ·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
- ·孕妇在遗产继承中能多分财产吗
- ·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所涉财产
- ·在财产继承权中的法定继承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
-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规定
-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分得遗产吗?
- ·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 ·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 ·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 · 死者的最后遗愿能实现吗?
- · 法定遗产继承纠纷案
- · 对于“二奶继承”案件的一点再反
- · 效忠“规则”
- · 遗嘱失效探因
- ·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 内容真实的遗赠是否一定有效
- ·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