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0 14:57
综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继承立法都确认特留份制度,只不过是因各国在道德观念、传统习惯上的差异,在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享有的份额等规定上有所区别而已。
二﹑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作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下位原则,在现行《继承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遗嘱人可以以遗嘱处分自己的死后财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应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遗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遗嘱自由也设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上,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与国外立法上的特留份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顾并不意味着我国确立了特留份制度。因为“特留份”这种份额,是遗嘱人不得用遗嘱予以剥夺或者取消的,否则无效。这种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使遗嘱人只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部分遗产。相当一部分遗产要留给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及依靠遗嘱人生活的近亲属或与遗嘱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人。从而在法律上切实保护这些人的继承权。而我国<继承发>第八个五年计划19条的规定也能对遗嘱自由加以某些限制,但其效果却远不及特留份制度那么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通常称“双缺人”),此种人一般是死者近亲属中的个别人,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子女均已长大成人,且有劳动能力,其父母也多已死亡。因此<继承法>第19条的这种限制,在通常情况下并无实际意义。为此,有学者认为,我国 是世界上对遗嘱限制最少的国家。反过来说,我国继承立法给予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是最多的。 ⑦
基于此,我国在修订<继承法。时应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特留份制度予以确认的理由是:
㈠建立特留份制度,是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对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配偶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留一物而以财产全部给他人,则不免乖情背意,而非道义上所容许。⑧韩国学者朴秉壕说:当代法律与道德的日益分化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然而在目前这样一个历史大变革级动荡的时代。法与伦理道德史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目前仍在依据现代的伦理道德价值标准来衡量。如前所述,杭州老人叶某将其全部百万元遗产赠给曾长期照顾其的小保姆,依据现行法律,叶某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也作出确认遗赠有效的判决也十分正确,无可非议。但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就是因为有许多人不赞同这种法律所确认的绝对遗嘱自由,说明这种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与基本的道德观念相悖,也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不符。
㈡建立特留份制度,有利于对近亲属的抚养和社会利益的保护。依据亲属法,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依赖被继承人抚养的亲属,如果因为被继承人的偏爱,任性,把自己处分财产的权利绝对化,很容易使他们的生活顿时失去依靠,以至于那些被继承人有义务抚养的迫切需要物质帮助的法定继承人得不到生活资料。最终,对这部分人的抚养责任势必转给国家和社会,这样,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也势必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特留份制度的设立,近亲属可以凭此取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从而使自己成为有完全独立能力的社会成员,这既有利于近亲属间的相互抚养,也与社会全体的利益是相符合的。
㈢建立特留份制度以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是世界继承立法的发展趋势。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的作为国内法的民法呈现出统一化﹑国际化的趋势,大胆学习﹑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特留份制度是大多数国家民法规定的作为限制遗嘱绝对自由,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的主要措施,是一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确属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社会正义与社会利益的要求,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符。并且,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关系中的继承权。由于国外一般都有“特留份”获“保留份”的规定,如果我们不作出相应规定,则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一旦出现我国公民完全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的情况,我们便无法可依。因此,我国确立该制度,顺应了继承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继承立法乃至民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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