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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需要怎样的心理素质?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高三女生迟明两次月考成绩排在后几名,按照该校《高中学籍(留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不愿留级的迟明在巨大压力下选择了放弃生命。 1月14日,还不满19岁的迟明卧轨自杀,幸亏火车司机刹车及时才保住了她的性命,但其左腿不得不被截肢。(《中国青年报》2月23日)

  对于迟明自杀这起悲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校方的声音居然是:这起学生自杀事件反映出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在此事上学校没有责任!校方不好好反省自身在制度建设上的问题,竟然把责任都全推给了学生,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受教育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参加高考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权能之一,不容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他人剥夺。从民法角度上讲,学生报名入了学,学校接纳了学生,双方就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只要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就当然有权利享受在这一合同中给予其参加高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单方面作出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反法律的做法,是无效的规定。

  然而,校方用这种无效的规定,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将责任一推了之。那么,什么叫心理素质强,据记者了解,迟明性格开朗,口才好,能歌善舞,组织能力强,还是绥阳林业中学学生会副主席、高三·三班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其实,她并不是一个心理脆弱的人,她有着报考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将来做节目主持人或在演艺界发展的理想。但是,学校不让她参加高考,等于把她的梦想活生生地掐灭了。实际上,她在其他方面表现都优秀,而她将来想报考的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对文化成绩的要求比其他院校低得多,她完全有上大学的可能。学校这种还参加考试都不给的残忍做法,让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她还只是一个高三的学生,她还应当有怎样的心理素质才算强?难道她要像其他20多名学生一样逆来顺受,要么留级,要么不得不离校到其他学校报考,甚至是走上社会成为流失生,这样学生心理素质就强了。

  学校推卸责任的背后,掩饰了他们这种强制留级背后的一味追求大学升学率,提高自身的高考“政绩”的真实意图。据介绍,该校实行留级制度原因是从迟明这届学生开始,该校高中扩招,所以招上来的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去年9月起,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目的是给成绩较差的学生能够重新到高二“回炉”的机会。但这种说法极为牵强,如果是为学生好的话,完全可以采取建议学生留级的方法,由学生自行选择,而不应当剥夺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校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规定来使一些可能考不上学生排挤在参加高考之外,让升学率更高一些,面子上更好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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