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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比较(4)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

  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 —————————————————— 特殊的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 (1)一般的雇佣合同

  (1)给付劳务合同 (2)委托合同

  劳务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 (3)居间合同

  (民法调整) 劳务,但侧重于 (4)保管合同

  行为过 程本身, (5)仓储合同

  即提供劳务的过 (6)行纪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 程) (7)运送(输)合同

  (8)旅游合同

  (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

  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

  (2) 提供劳务完成工 c修理合同

  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d印刷复印合同

  (合同的标的 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

  是劳务,但侧 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

  重于行为的结 g工程设计合同

  果,即提供劳 a勘察合同

  务所完成的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设计合同

  动成果) (特殊的承揽合同) c建筑合同

  d安装合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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