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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特别程序——正义实现的便捷之路(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小额诉讼程序或小额裁判制度在程序适用上还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对纠纷数额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额度,例如日本规定不得超过30万日元,美国各州一般是在5千美元以下。这样限制的根据主要在于,权利的大小与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权利救济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二是对当事人的限制,即原告只限于公民个人,这主要是因为公民个人的经济条件与法人团体组织不同,应当考虑个体权利救济的便利性。我个人建议,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限制应当以两到三个月的公民收入为限(也有的学者主张2000到6000元为宜)。总而言之,具体数额的确定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小额纠纷而设置的,因此它应当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在诉讼理念上也有所不同,如在起诉方式上更加简便,起诉程序表格化就是其具体体现。受理和开庭时间也不限于工作日,星期天甚至夜间也都予以开放,受理和审理小额案件。提倡和鼓励本人进行诉讼,在有的国家,法律甚至明确禁止律师参加小额诉讼的代理,以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应更积极地介入小额诉讼程序,以使纠纷尽快解决。在证据和证据调查方面,更强调现有证据和综合判断,强调法官按照经验法则(生活常识)对事实进行认定,避免证据运用的复杂化。限制或禁止在诉讼中进行诉的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判决书也要简单化。判决书只需要对争议作出裁决,而不需要阐述理由,当事人如果要求予以阐明的,应当予以记载。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裁判法庭,小额裁判法庭可按照人口分布设立,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法院可通知当事人到庭,经简易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决,裁决立即生效。小额诉讼当然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

  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设专章规定小额特别诉讼程序,以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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