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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策略(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四、巧借外力促成调解

  “功夫在诗外”,我们开展调解工作,也要善于使用诉讼外的力量。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来,作为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常见的情况有:1、基于当事人的血缘、地缘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得相处的现状,主动通过其亲友做工作;2、利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的力量,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调解工作中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3、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代理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4、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更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五、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要把握适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实践证明这与调解的机制是相冲突的。因为若双方当事人坚持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则表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调解解决纠纷的愿望了,双方很难在实体权利上再作出让步,调解的可能性很小了。我们认为,调解是当事人为了迅速和平地解决争议,其本身就包含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的不追究,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所作出的让步,所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据此,我们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就要把握这样的原则,不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要照顾当事人的“爱面子”心理,实行“模糊调解”,使得当事人双方均有台阶下。在操作上,主要表现在当庭调解中,我们要把握好庭审小结与法庭调解的关系,把握好庭审小结的时机,通常可以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庭审小结,然后再组织调解的模式。因为若在法庭调解前就已经庭审小结完毕,则事实、责任都比较清楚,就很难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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