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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该怎么判定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完成的,相关条文有7条。从文字上看,法律条文的意思表达非常明确,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时,仍有许多必须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摪?括提起诉讼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引起时效中断、向政府请求处理是否引起时效的中断等?敚?就相关案件作回顾和思考。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知时效中断的事由有起诉、权利人提出请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表面上,起诉是最有力和最容易证实和认定的事项,实际上却是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主要的问题在于,起诉后又撤回或者申请债务人破产?撘部墒游?准起诉?斢殖坊氐模?效力如何,能否引起时效的中断﹖这个问题在此前已经有法官在实例中注意到。河南省商城县法院的胡开志同志还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设问,请《人民司法》研究组答复。该组的答复是: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在此情况下,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发生向对方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对于以上的解答,特别是关于对不予受理起诉和驳回起诉两种情况的解答比较清楚。但对起诉后撤诉的,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说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主张,诉讼时效便中断,不管是否撤回起诉或者送达对方当事人;也有人指出,如果撤诉不产生时效的中断,那么,即使已送达起诉状副本给对方也不能引起时效中断,因为起诉行为只是向法院提出,并非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起诉行为无效,就不能单独对于对方的送达生效。那么与起诉相似的情况是申请破产未被立案或者撤回申请的情形,算不算已提出了有效的请求﹖同样不无疑问。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湛江市金兴贸易公司诉湛江金城企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中,金城公司借款余额600万元未还,还款期是1996年12月31日止。1998年12月25日,金兴公司曾起诉,但未按法院要求如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案号被撤销,诉状副本也还没有送达金城公司。另金兴公司称其于1998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金城公司破产还债,法院经济庭接收申请后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并提供该庭于1999年11月1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接到金兴公司的破产申请书后,对金城公司作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金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是债务人,作为破产案处理有困难,时间长,建议如从核销呆账出发,直接起诉,因此破产案暂不立案,并认为金兴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应从申请破产债权之日起重新计算。原审法院对金兴公司起诉后撤诉,时效是否中断未作判断,而是认定申请破产一事属实,已可引起时效的中断。这其中可能隐含了这样一种意思,即申请破产后未立案,既非金兴公司撤回申请,也非法院认为其不合条件驳回之,而是法院考虑实际困难劝金兴公司另起诉,而不作为破产案立案,因此要承认金兴公司的请求行为。本案在二审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争议的仍是这个问题。合议庭和审判长会议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金兴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没有立案并建议直接起诉,破产申请书也没有送达金城公司,说明金兴公司不能以破产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且没有出现向对方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能据此而中断。其后金兴公司的起诉也因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被作为自动撤诉处理,诉状副本也未送达对方,应属于放弃用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也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通过法院主张权利是很正规的主张权利的方式,不管其请求是否已到达相对方,都是主张权利的法定方式,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金兴公司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对方破产,虽然以视为撤诉和未立案而告终,其请求也未送达对方,但仍是向有关单位提出了权利请求,诉讼时效应视为中断。我国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本来就较短,如果该案这种情况仍不认为是主张了权利,对保护民事权利是不利的,也不公平。由于存在争议且涉及重大法律问题,该案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的决议是采纳合议庭的少数同志提出的关于金兴公司申请破产的行为是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可以引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但没有对金兴公司的第一次起诉是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和引起时效的中断作出判定。也就是说,在该案中,最后结论中并没有对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引起时效中断的问题作出表态。这是因为,在认为金兴公司申请破产的行为可以视为主张权利并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本案已经得到解决,不必非要把起诉又撤诉是否引起时效中断的问题说个明白,而且也不容易说得明白。就办案工作而言,这也是通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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