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刍议对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理解与适用(3)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1、须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是适用这一裁定的前提之一,如果是邮寄送达,最好是用特快专递,而且应查实原告是否收到传票。至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法院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原告,若原告没有按时到庭的,则不宜适用这一裁定。

  2、裁定不宜当庭宣告。现在的审判方式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强调当庭宣判,但在适用此种按撤诉处理裁定时则应区别对待。这是因为,适用这一裁定须同时具备原告拒不到庭和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两个条件。当庭可以查清原告拒不到庭的事实,但却无法 查清其拒不到庭有无合理的原因。此时,如果当庭宣告这一裁定,则极易造成错案。因此,按撤诉处理裁定须在庭审后查实原告拒不到庭没有合理的原因 后,才能宣告,而不宜当庭宣告裁定结案。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未到庭,但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的,不能适用这一裁定。正如前文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其诉讼权利义务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因此,此类案件的原告是否到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人民法院不应因此类案件的原告未到庭,而机械地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

  4、原告未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已按时到庭的,一般不适用这一裁定,但离婚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原告参加诉讼活动的,他们到庭就代表原告到庭。因此,即使原告不到庭,但其代理人已按时到庭的,不宜按撤诉处理,但对离婚案件则应具体分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原告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活动,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查清有关夫妻感情等诉讼代理人无法说清的事实,也将无法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当庭调解。因此,对离婚案件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论其诉讼代理人有未到庭,均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这一裁定。

  5、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后拒不到庭,不应按撤诉处理。原告在审理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被裁定不准撤诉后原告拒不到庭的,不应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是因为原告的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此时如果在原告拒不到庭后再裁定处理,这是因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是因为原告的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此时如果在原告拒不到庭后再裁定按撤诉处理,就这在同一案件中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定,这样不仅有损执法的严肃怕,而且容易被原告钻空子。

  6、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拒不到庭时,对反诉不能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且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时,原告拒不到庭的,只能对本诉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在反诉中原告的地位是被告,他不能申请撤回反诉,因此也就谈不上按撤诉处理。此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反诉出缺席判决。

  7、在审理过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不应适用这一裁定。如非法同居案件、有诈骗嫌疑的经经济案件等,对这类案件,即使原告拒不到庭,均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8、若前次(或前几次)庭审中案情基本事实已查清,原告在再次开庭时拒不到庭的,不宜适用这一裁定。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用这一规定来解决因原告拒不到庭而无法查清案情,并导致无法结案的问题;二是用这一规定兼作对原告拒不到庭的惩罚措施;三是用这规定防止当事人滥诉。而其中,第一个显然是主要意图。因此,从诉讼经济的原则出发,笔者主伙既然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就应即时下判,而不应一律裁代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